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通过的《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0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第三章 全民阅读推广服务 第四章 全民阅读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阅读权利,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书香揭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服务、推广、保障等促进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和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城乡阅读资源配置,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保障体系,并建立健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民阅读工作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并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本辖区内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基本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民阅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公益性阅读组织培育、阅读服务活动推广、阅读服务保障,以及完成相关目标和任务的时间安排、工作标准、职责分工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广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常态化开展全民阅读促进相关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发动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全民阅读促进活动,形成全民阅读多元联动格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特点,以“书香揭阳”建设为引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阅读文化氛围、引领全民阅读风尚。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助、资助、志愿服务和提供场所设施等方式参与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章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与分布、文化特色和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和确定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阅读服务圈。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管理单位,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交流合作,推动各类阅读资源尤其是数字阅读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广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阅读空间为服务点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服务点的业务指导,利用各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源支持下属分馆、服务点定期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和内容。 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和配送体系,逐步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资源的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发挥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拓宽服务体系,通过工作交流、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加强对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的业务指导和融合发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方式,扶持实体书店、城市书房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实体书店、城市书房。 鼓励和支持在大型商场超市、城市综合体、景区、公园、广场等商业、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场所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实体书店、城市书房。 鼓励和支持建设二十四小时泊书吧、二十四小时智慧书房等实体书店、城市书房。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融合建设原则,综合利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在便于公众阅读的合理区域建设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的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机场、车站、景区、养老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政务服务中心、银行、医院以及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立书架、报刊栏、电子阅读屏、移动图书馆等自助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提供数字阅读服务,方便群众就近阅读。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和单位设立流动服务点,共同为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职工需求,设立服务本单位职工的阅读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加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动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提供数字阅读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建立数字阅读资源库,配置公共电子阅览设备或者数字阅读设备终端,丰富数字阅读、有声阅读和视频阅读等多元化阅读方式,并提供线上远程查询、文献阅读、链接下载等阅读服务。 第三章 全民阅读推广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全民阅读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