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3年1月18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三、我市选出的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曾任本市领导的正厅级老同志;
六、出席政协揭阳市委员会七届二次会议的委员;
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