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三、我市选出的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曾任本市领导的正厅级老同志;
六、出席政协揭阳市委员会七届三次会议的委员;
七、中央、省驻揭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