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做好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现将《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4月20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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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第三章 全民阅读推广服务
第四章 全民阅读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促进全民阅读,推进“书香揭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服务、推广、保障等促进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和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城乡阅读资源配置,拓展便民利民公共阅读空间,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全民阅读工作均衡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并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需求开展群众性阅读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五条【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根据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基本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阅读服务单位和组织培育、阅读服务活动推广、阅读服务保障,以及完成相关目标和任务的时间安排、工作标准、部门和单位职责等内容。制定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第六条【文广旅游体育和其他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广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开展相关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多方参与】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科协、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点,以“书香揭阳”为引领,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八条【设施建设总体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与分布、文化特色和服务需求,合理规划和确定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阅读服务圈。公共图书馆等基本公共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县(市、区)文广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阅读空间为服务点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利用各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源为下属分馆、服务点定期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和内容。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和配送体系,逐步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资源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
第十条【实体书店与城市书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实体书店发展。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实体书店和城市书房。
鼓励和支持在住宅小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周边和有条件的中小学、高等院校、旅游景区、商场、宾馆、民宿、文化场馆等场所开设实体书店和城市书房。
第十一条【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农家书屋和社区阅览室。
第十二条【全民阅读空间建设】 鼓励和支持在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展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工人文化宫、银行、商场、宾馆等场所和单位,设立书架、报刊栏、电子阅读屏、移动图书馆等自助阅读设施或者提供数字阅读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和单位设立流动服务点,共同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第十三条【职工阅读设施】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设立服务本单位职工的内部阅读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建借阅服务设施,共享阅读资源,共同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第十四条【数字阅读设施】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民阅读设施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提供数字阅读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建立数字阅读资源库,设置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或者数字阅读设备终端,提供远程查询、文献阅读、链接下载等阅读服务。
第十五条【培育全民阅读品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通过组织开展读书日、读书月、读书季、读书节等阅读推广活动,积极培育“书香揭阳”全民阅读品牌,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营造全民阅读良好社会氛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世界读书日、全民读书月、南国书香节以及重大节庆活动,加大全民阅读推广力度,通过开展讲座(讲堂)、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途径,组织公众参与形式多样的公益性、普惠性阅读活动。
第十六条【阅读书目推荐】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多渠道收集公众阅读需求,及时推荐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书目应当包含普及科学知识、党史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体现本市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公共图书馆、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等全民阅读设施应当优先将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纳入采购目录。
第十七条【阅读推广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阅读推广人的组织选拔,建立阅读推广人信息库,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育、文化、科技等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志愿者加入阅读推广人队伍。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志愿服务活动。
公益性阅读组织和阅读推广组织可以通过举办阅读指导、图书展览、阅读讲座、读书沙龙促进全民阅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 公共图书馆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补充、更新阅读资源,并组织开展优秀读物推荐、阅读能力辅导、读书交流分享、图书展览和共享等阅读推广活动。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未成年人阅览区域,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提供高质量阅读资源,开展阅读指导,并为学校组织开展课外阅读活动提供阅读空间和专业指导等支持。
公共图书馆可以采取读者积分制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第十九条【实体书店阅读服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体育主管部门鼓励实体书店创新经营方式,实现多业态发展,支持打造品牌书店、特色书店,建设24小时泊书吧。
实体书店可以通过读书讲座、公益朗读、推荐优秀读物、培训阅读志愿者等开展全民阅读服务。
鼓励实体书店与图书馆合作建设“店中馆”“粤书吧”,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打造集休闲购书、阅读体验、听书朗读、学习教育、多元文化项目体验推广为一体的综合文化空间。
第二十条【基层书屋阅读推广】 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职工书屋应当定期补充、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增加藏量,提供图书借阅服务,经常性开展“一本旅行的书”等全民阅读推广活动。鼓励利用信息化技术,提供图书自助借还、通借通还等服务,定期举办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全民阅读推广】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阅读作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重点,高度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阅读兴趣、习惯和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开展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心理状况相适应的阅读活动。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当对家庭阅读提供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发挥言传身教作用,为未成年人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通过陪伴阅读、亲子阅读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其他特殊群体全民阅读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残疾人、老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符合其特点和需求的阅读资源、阅读辅助设施和阅读服务。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与优质阅读资源下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合作经营等措施,优先支持面向基层的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等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提供全民阅读服务。
第二十六条【全民阅读资金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列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和促进活动给予资金补助:
(一)村(社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
(二)免费向公众开放的非政府设立的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
(三)实体书店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四)从事阅读推广服务的组织、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五)整理、创作、出版体现本市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出版物的;
(六)开展其他公益性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阅读设施与服务信息公告】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网站、新媒体公众平台或者在其他适当场所,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名称目录、所在位置、服务时间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阅读服务组织开展的全民阅读服务活动信息予以公布,定期更新,方便公众查询和参与。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阅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活动信息资源。
第二十八条【公益基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阅读服务的捐助机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助、资助、志愿服务和提供场所设施等方式支持和推广全民阅读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全民阅读公益基金,用于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培育阅读推广人、强化阅读服务、帮助特殊和困难群体阅读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的确定】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由本级公共图书馆作为管理单位;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农家书屋等设立的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单位;
(三)城市书房由文广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前款所列以外的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由其设立主体作为管理单位;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无法明确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
第三十条【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
(二)规范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标牌、标识的使用;
(三)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阅读服务基本信息,明确服务标准;
(四)开展与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阅读推广服务;
(五)加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阅读资源和信息监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纸质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线上阅读资源的监管,依法打击和查处出版、走私、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净化全民阅读环境。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阅读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和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挪用全民阅读工作经费、资金的;
(二)未制定服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标准、时间向公众开放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一般性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