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法规宣传和实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就《条例》相关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三、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停车场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权责不清是面临的现实问题之一,对此,《条例》第五条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形成了各司其职、协同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其中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依法施划和管理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以及查处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违法停车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相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物业管理范畴内的专用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施划和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泊位,查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泊位违法停车行为,做好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停车管理制度建设和停车行业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加强停车场用地的供应和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收费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停车设施共享开放。
此外,《条例》还规定: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审计、教育、文化和旅游、政务数据、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四、明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解决“停车难”问题,需要增加停车位供给数量,针对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总体滞后的问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对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此基础上,为推动停车场专项规划的落地实施,《条例》第八条对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此外,为提高编制专项规划的科学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还对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进行了明确: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统筹兼顾、节约资源、科学布局,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