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法规宣传和实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就《条例》相关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十一、明确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义务
现阶段我市公共停车场以经营性为主,加强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是提升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此《条例》第十八条在规定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等手续的基础上,其第十九条从多个方面对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包括:(一)在停车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车位数量、收费依据、开放时间、免费时段以及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二)负责停车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确保通风、照明、排水、消防、人防防护(化)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控制和减少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四)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五)确保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向全市停车信息系统上传停车信息;(六)采用停车计费设施计费的,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在明显位置明示使用说明;(七)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和视频监控等记录;(八)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防盗、防灾等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管理人员;(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明确停车场的收费管理
各类停车场如何收费是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根据《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这类停车场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二)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三)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其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专用停车场对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述停车场之外的其他停车场,其收费则采用市场定价管理,为防止乱收费,《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以及第第三十三条等明确规定,采用市场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所在区域、路段等级等确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