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法规宣传和实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就《条例》相关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十三、明确居住区停车泊位的增设
针对住宅小区停车泊位紧缺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明确居住区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本居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的前提下,规定当居住区停车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放需求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施划停车泊位。同时,该条第二款对增设停车泊位作出了限制,即:居住区新增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登高消防操作场地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此外,对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施划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方式,来满足一定的停车需求: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临时停车条件,符合安全管理和通行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或者经有关单位和个人书面要求,在充分听取周边商铺、居民等各方的意见后,施划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布停车的时段、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和违法停放的处理等。
十四、明确停车位的共享共用
增加停车场的供给除了新建各类停车场,推动现有停车场的共享共用也是途径之一,对此《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本市推行错时共享停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区等其他专用停车场在具备安全条件、满足自身合理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此外,《条例》第二十五条还对特殊情况下专用停车场的开放使用作出规定:因紧急情况、举办重大活动或者重大节假日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鼓励公共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合理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