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1日揭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为统筹安排揭阳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反映民生关切,体现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突出揭阳特色的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平台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统筹各方利益,加强“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着力提升立法质效,稳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加快建设产业强市、和美揭阳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法规项目安排
2025年安排审议法规项目9件,具体如下:
(一)继续审议项目1件: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改)
该条例为结转项目,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起草,已于2024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开展审议修改,具体工作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计划于2025年9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二)与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项目1件:
1.揭阳市练江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市制定该规定应与汕头市制定《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保持立法步调一致。该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立法工作专班负责起草,计划于2025年2月上旬前报送市政府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5年2月中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相关审议工作,计划于2025年4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提请初次审议项目5件:
1.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修改)
该条例修改草案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起草,修改草案计划于2025年3月报送市政府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5年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相关审议工作,计划于2025年5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2.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修改)
该条例修改草案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负责起草,修改草案计划于2025年3月报送市政府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5年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相关审议工作,计划于2025年5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3.揭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该条例为2024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由市文明办负责起草,计划于2025年6月报送市政府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5年8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计划于2025年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4.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
该条例修改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起草,修改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计划于2025年9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相关审议工作,计划于2025年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5.揭阳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该条例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起草,计划于2025年8月报送市政府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5年10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初步审查,计划于2025年12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四)预备项目2件:
1.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桑浦山协同保护的决定
该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安排审议。
2.揭阳市英歌保护传承条例
该条例由市文广旅游体育局负责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安排审议。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推动市委确定的重要立法事项及时完成。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二)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是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规起草、重大问题协调、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和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推进立法全程协同,力求将重大问题解决在起草环节,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将人大主导做实做好。
(三)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扩大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升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其民意“直通车”作用;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反馈机制,畅通民意反馈渠道,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七个一”的要求,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提升审查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构建备案审查工作合力;加强备案审查成果转化利用,以审查工作实效提升制度建设水平。
(五)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大工作队伍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牢把握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属性,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注重能力培养,加强立法培训和业务研讨,提高地方立法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本领,打造理想信念过硬、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工作作风过硬的立法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常委会立法研究基地和咨询顾问的作用,丰富其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切实提升立法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