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发布时间:2024-10-11 16:53 浏览次数:1204 【字体: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做好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现将《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8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们提出。


邮寄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机关大院1号楼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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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高质量推进国土绿化和绿美揭阳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种树、育苗、整地或者管护等其他绿化任务。


第三条【责任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各单位以及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和支持不承担植树义务的公民参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公民责任和尽责方式】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的标准为栽植树木不少于三株,或者参加折算量与三株植树任务相当的育苗、整地、管护等其他绿化劳动。


对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参加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栽植树木等造林绿化的尽责方式,也可以选择抚育养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以及其他与国土绿化相关的劳动或者贡献等尽责形式。


前款规定的各种义务植树尽责方式,其相应的植树株数折算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绿化委员会责任】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编制全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栽植、管护技术指引以及验收办法等,并监督实施。  


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市绿化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林业、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绿化委员会组成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全民义务植树相关经费保障,并强化规划引领和空间管控,合理安排和保障全民义务植树用地空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深入开展“我为家乡种棵树”等主题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民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其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发挥部门和行业优势,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工作。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活动。


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认识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教育。


第八条【义务植树活动】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集中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并在其他适合植树的时间适当安排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九条【义务植树原则】全民义务植树应当按照适地适树原则,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条【义务植树登记卡】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对各单位和适龄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应当载明尽责单位、人数、任务、地点、时间、形式以及其它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人数报送和任务下达】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次年适龄公民的人数报送所在地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适龄公民人数等,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当年度义务植树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至各单位。


中直、省直驻揭单位和市直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下达;其他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下达。


下达的义务植树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地点、任务量、完成时间、栽植技术指引和尽责形式及其相关折算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各单位应当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公民、从事其他工商经营者、劳动者和农村适龄公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适龄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义务植树的验收】各单位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应当于七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报送完成情况,并最迟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由所在地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经验收未完成任务的,应当于当年度予以补种;当年度不宜安排补种的,应当将相应的未完成量累计进下一年度任务量予以补种。


第十四条【创新方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形式,通过推广使用微信小程序和应用程序等方式,加强移动互联网平台和义务植树基地的结合建设,整合并拓宽认种、认捐、认养渠道,促进线上线下义务植树活动融合发展,便利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五条【资金筹集及使用】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认种认养、捐资捐物、绿地冠名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全民义务植树资金,专门用于义务植树活动所需的苗木、整地、后期管理等费用支出。


全民义务植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筹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苗木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苗木生产基地建设,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保证全民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苗木培育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揭阳实际的乡土阔叶树种、经济林果树种和珍贵树种等。


第十七条【树木权属】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


对树木权属有争议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管护责任】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木权属单位或者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权属争议解决期间的树木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指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义务植树应当坚持管护与栽植并重。负责义务植树树木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指引做好树木的后续日常养护;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树木管护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激励措施】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经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审核后可以获得义务植树荣誉证书。


对义务植树基地和连片面积较大的义务植树林,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冠名。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树木、造林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苗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成绩显著或者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伐、滥伐义务栽植的林木,侵占和破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圃或者其它绿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