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通过的《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决定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2024年12月6日经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高质量推进绿美揭阳生态建设和国土绿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种树、育苗、整地、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参加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和支持不承担植树义务的公民参与义务植树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栽植树木等造林绿化的尽责方式,也可以选择抚育养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以及其他与国土绿化相关的劳动或者贡献等尽责形式。 前款规定的各种义务植树尽责方式,其相应的植树株数折算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栽植、管护技术指引等,并监督实施。全民义务植树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城乡绿化美化相结合,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市绿化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全民义务植树相关经费保障,并强化规划引领和空间管控,合理安排和保障全民义务植树用地空间。 林业、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深入开展“我为家乡种棵树”等主题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民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其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发挥部门和行业优势,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工作。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活动。 第八条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集中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并在其他适合植树的时间适当安排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九条全民义务植树应当依托本地资源禀赋,按照适地适树、科学绿化、绿美结合的原则,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加强苗木生产基地建设,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保障全民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义务植树的苗木培育和树种选择,应当统筹兼顾生态、经济和景观等效益,优先选用符合揭阳实际的乡土阔叶树种和优良树种等;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当使用全冠苗。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各单位承担植树义务的公民人数等,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当年度义务植树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至各单位。 中直、省直驻揭单位和市直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下达;其他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下达。 下达的义务植树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地点、任务量、完成时间、栽植技术指引和尽责形式及其相关折算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承担植树义务的公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辖区内承担植树义务的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三条各单位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应当于七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报送完成情况,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 对树木权属有争议的,按照相关规定调处。 第十六条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后,由林木权属单位或者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权属争议解决期间的树木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指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义务植树应当坚持管护与栽植并重。负责义务植树树木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指引做好树木的后期养护管护。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丰富和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手段,推动全民义务植树与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的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推广使用“我为揭阳种棵树”义务植树小程序等方式,加强互联网平台和义务植树基地的结合建设,并拓宽线上线下义务植树活动认种、认捐、认养渠道,便利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认种认养、捐资捐苗、绿地冠名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全民义务植树资金,专门用于义务植树活动所需的苗木、整地、后期管理等费用支出。 全民义务植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筹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经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审核后可以获得义务植树荣誉证书。 对义务植树基地和连片面积较大的义务植树林,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冠名。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积分制”等方式,激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十条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树木、造林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苗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成绩显著或者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伐、滥伐义务栽植的林木,侵占和破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圃或者其它绿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了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