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揭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做好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现将《揭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5月9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们提出。 邮寄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机关大院1号楼220室 邮政编码:522031 联系电话:(0663)8768726,传真:(0663)8768726 电子邮箱:jyrdlf@163.com 揭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4月9日 揭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文明揭阳建设,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突出重点整治和长效管理,注重文明培育和引导,发挥红色文化和优秀传统文化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城乡文明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与不文明行为相关的建议、投诉;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等活动;
(六)制定并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
(七)开展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工作。
社会工作、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机关、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广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履行相关义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职业规范要求。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弘扬红色、优秀传统文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弘扬红色资源和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对红色资源和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夯实文明发展根基,展现先进文明底色,发挥红色资源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引导作用,提高公众的文明自觉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等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潮汕方言、客家方言、传统民间艺术、传统技艺以及地方特色民俗文化;支持英歌、潮剧、揭阳青狮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不断丰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文化底蕴。
鼓励和支持传承传统美德,弘扬优良家风家训,发扬揭阳人民崇文重教、诚实守信、团结拼搏、吃苦耐劳、热情好客、勤俭持家的优秀传统。
公民应当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爱护各类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依法保护红色文史资料和红色文物。
第八条【义务性规范】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不乱涂乱画、张贴发放小广告;
(三)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及时清理粪便;
(四)开展健身、娱乐、销售等活动时,不得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出行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随意变道或者长时间并道行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应当礼让行人;
(六)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共享单车,不得违规占用停车位或占用公共空间私设停车位,不得私设地桩、地锁等阻碍机动车正常停放和通行的设施;
(七)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公共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和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私拉电线、管线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不得违规摆摊、占道经营,应当及时清理经营场地周边垃圾;
(九)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开他人,不得乱弹烟灰和乱扔烟头;
(十)不得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
(十一)不得践踏公共绿地,违规移栽、攀折花木,乱刻画树木;
(十二)不得向河流、水库、沟渠等自然水体丢弃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十三)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和隐私权;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十四)诚信经营,不得强买强卖、弄虚作假、缺斤短两;
(十五)文明上网,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不得向人工智能系统输入或者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违法或虚假信息;自觉抵制暴力、恐怖、迷信、色情、低俗等有害信息,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十六)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倡导性规范】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尊重公序良俗,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范以及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二)培育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家训,做到尊老爱幼、尊师重教、家风文明、邻里和谐;
(三)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文明开展祭祀活动;
(四)注重公共礼仪,衣着得体,举止端庄;
(五)关爱身边人,关心身边事,自尊自信,理性平和;
(六)理性消费,合理点餐,节约粮食,践行“光盘行动”,聚餐使用公勺公筷;
(七)节约使用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使用节能环保电器等绿色产品;
(八)优先选择步行、骑行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九)优先使用环保购物袋等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
(十)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和爱国卫生等活动;
(十一)文明旅游,遵守景区景点的管理规定,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
(十二)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鼓励性规范】本市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参加无偿献血,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等助人为乐的行为;
(三)参加文明实践、交通劝导、卫生整治、普法、保护环境、阅读推广等社会共治活动;
(四)参加为残障人士、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和行动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的慈善活动;
(五)参加扶贫、济困、赈灾、医疗救助、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提供公益性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
(七)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确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打造实践特色品牌,广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发挥道德模范、文明单位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市文明建设基础设施,加强对城市人行道、护栏、井盖、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公交站台、文体场馆等设施的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急救设备等便民设备,设置无障碍通道、志愿服务岗。
机场、车站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
旅游景区重点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
第十三条【窗口服务规范】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制定文明服务行为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窗口服务单位应当简化、明示办事程序,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智能化服务,完善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提供便捷高效、文明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奖励、帮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对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促进先进典型的奖励制度和困难帮扶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信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对文明行为促进先进典型给予激励。
第十五条【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规范,建立完善日常检查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
鼓励和支持自媒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作品,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文明执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十七条【重点治理】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调研,结合市民反映的典型不文明行为,每年制定重点治理工作方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重点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
第十八条【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机制。有关主管部门对“揭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急难愁盼我来办”等线上线下群众工作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投诉、举报的监督机制,适时向社会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不文明行为责任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按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